我在站牌下等候,寧願那班公車永遠不會來,就像七個多月以來一直等著今天的到來,卻又多麼希望這一天可以從日曆上消失。
當我跨出公車,抬頭看到『偵查大樓』四個大字在眼前時,內心惶然恐懼,聽不到其他聲音,只有自己的心跳如雷在耳。面對事實須要十足的勇氣,我在心中大聲默唸觀世音菩薩,然後靜靜的坐在305偵查庭前等待偵訊。
去年9月某一天,一輛從花蓮來的箱型車帶了五個大男人直闖店裡,他們自稱是花蓮保智大隊,並且拿出搜索票,明白表態要找我。當時我一度以為是詐騙集團,那模樣,是電影裡拘捕通緝犯才有的陣仗。
他們說我在網路販賣仿冒的LV包,並且以相機、攝影機不停對著我特寫拍照,宣稱若是主動拿出贓物可減輕刑責,雖然內心驚懼如臨大敵,然而我並沒有販售LV包包,要如何拿出贓物呢?
保智大隊認為我執迷不悟,因此拿出物證照片,卻見是一個HELLO KITTY隨身碟圖片,而非他們要搜索的LV包包。
因為弄錯案件,他們改口道:「這隨身碟是妳賣的嗎?」
「是的。」
「就是這個了。妳網路販賣仿冒HELLO KITTY商品,把贓物拿出來吧!」這時,我看到證物照片上的郵寄地址與收件人。
原來我網拍的仿冒品賣到保智大隊手裡了。
我從未想像過這樣的一天,我也從不認為事情會發生在自己身上,我以為僥倖和幸運是同義詞!
主動交出剩下的幾個HELLO KITTY隨身碟,我隨同至中和分隊製作筆錄,因配合度高,他們輪番告訴我關於商標法的定義與罰責,然後問我在哪買的,買了幾個?賣了幾個?獲利多少?又問知道這是仿冒品嗎?知道商標法有民事和刑事責任嗎?
我難過得想哭,事發突然,腦海一片空白,我天真的以為賣仿冒品就像交通違規收到紅單到7-11繳納罰金一樣!大陸廠商的話卻仍猶言在耳:「大家都在賣。」
是的,當初我有所顧忌,大陸廠商的說法無法令我安心,然而搜尋台灣網拍上超級賣家也肆無忌憚的銷售許多知名品牌,而且價格低廉,有些甚至打著這樣的標題:仿雙C超低價,不買可惜。
就這樣,無知,造成了我錯誤的第一步。
製作筆錄時保智人員安慰我,我賣出的數量和價格不大,因此不必太過擔心。如果這只是安撫情緒的話語,那麼它的確發揮了不少作用,接著又說一個月左右就會收到法院開庭的傳票,我只要實話實說並且認錯就好。
煎熬中度日如年的我,好的壞的都想。我想像收到無情判決,也想像大事小事都化為塵土,然而一個月、二個月、三個月過去了,卻遲遲沒收到任何信函;另一方面,我上網搜尋所有關於商標法的案件,有幸找到「小金老師法律講堂」,他為每個案件釋疑,也無私的寄給每位需要的人《悔過書》及《緩起訴書》範本,在此感謝小金老師。
值得一提的是這期間認識一位朋友,她過去也曾因法律知識不足,在網路販賣違反商標法的商品,她將自己的始末經驗告訴了我,並諄諄告誡:「法庭上,妳可以因無知而犯錯,但犯了錯一定要承認。」在此我也感謝她,因她的一席話讓我知道如何應對。
月初,接到一位自稱是書記官的電話,問我為什麼沒出庭。我的心臟是又是一記雷擊,同時慌張地解釋並沒收到任何傳票,原來地院用平信郵寄,我的信箱漏看了。書記官好心的告訴我,第二次再沒報到,就以拘提論。
我的天!這…是怎麼一回事呀。
於是,知情的友人為我加油打氣,要我勇於面對。天知道,原來面對困難,是如此困難的事。該來的終究要來,我默念起《超越恐懼選擇愛》裡的頭一段:
恐懼的聲音
在跟你低語些什麼?
恐懼用邏輯和理性
來跟你說話。
恐懼強占了
愛的語言。
恐懼告訴你:
「我要讓你平安。」
愛說:
「你本來平安。」
恐懼說:
「給我象徵,
給我凍結的意象,
給我一些
我能依靠的東西。」
充分愛的真理則說:
「只要給我
現在這個時刻。」
恐懼會帶你
走上一條狹隘小徑
答應引導你
去你想去的地方。
愛說:
「張開雙臂
跟我一起飛翔。」
一生中的每一刻,都有機會去選擇─愛或是恐懼,
在地方步行,或是在天空之中遨翔。
…………
偵訊過程短短3分鐘,檢察官只問我是否知道商品是仿冒的?問我認不認錯?判我緩起訴一年以及二個月內罰款五千元繳交指定的公益團體是否接受?
步出『偵查大樓』,懸宕已久的心情塵埃落定,在紅磚道上,我忍不住婆娑的眼淚,心中不斷吶喊著:「謝謝!謝謝!」感謝檢察官從輕發落,感謝所有幫助我的人,感謝這發生。如果沒有這起事件,當小惡成為大惡之後,一切就難以挽回了。我是如此幸運,這是最好的安排。
李嘉誠說:「無論是誰,從事什麼樣的行業,都是在改正錯誤中學會進步的,經歷的錯誤越多,越能進步。 這是因為他能從中學到許多經驗,即失敗也是一種機會。所以,不用害怕失敗,那或許是你成功的起點。」
雖然羞愧之事吝於啟齒,但身邊的人鼓勵我寫出來,勸戒其他與我一樣有心或無心的人,想來也是功德一樁。僅盼此文能給人們一番警惕,凡事切莫心存僥倖。
附註:案例中,有因為朋友送的仿冒包包不喜歡拿到網路販售而觸法;也有人網拍在夜市夾娃娃機夾到的仿冒玩偶而觸法;還有家庭主婦網拍自己小孩不要的二手仿冒玩具而觸法;…等等。總而言之,不論新品舊品,只要非正品商標的商品就不能販賣。